在中日图书馆国际学术研讨会上,陈传夫是中方不多的讲故事者之一,而且是讲原创故事。故事是这样开头的:我们中国政府非常重视图书馆事业。我一听就乐了,我敢打赌这是咱们陈院长面对日本同行的外交辞令。
这是一个基于研究的故事,有些内容我们熟悉,有些内容是新的成果。即使是熟悉的东西,提法上也很新颖,大大满足了我对故事可听性的期望。比如在讲到现行法律对图书馆制度保障的不足时说“立法层次不高适用范围有限”;在讲到图书馆制度法制化的意义时说“图书馆立法有利于促进立法产品的平衡”。在讲到立法策略时说“赋予图书馆在教育、科学、文化中体系中的法律地位”,注意呀,误读就产生于最后这一点。
陈传夫特别解释了为什么要赋予图书馆在教育、科学、文化中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因为存在着一种倾向,即将图书馆看成是社会的信息中心,陈教授认为这有淡化图书馆的危险,近几年来形成的去图书馆职业化现象就源于此。正确的定位应该是,将图书馆从信息中心回归到教育、科学和文化体系中来。
在随后的报告中,报告人是上海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国明先生。他肯定不是来讲故事的,主要是来启蒙的,他的开场白是:翻了一下论文集,决定从基本概念讲起。讲完基本概念后,沈先生开始从策略上启蒙我们,一个很有意义的角度是,就上海的地方图书馆立法来说,如何说服立法机构,在有了地方图书馆管理规章的情况下为什么还需要有地方性的法律?具体地说,现行规章不能解决什么而必须要法律才能解决的?说到这些,他开始议论陈教授的报告,他说如果如陈教授所说的那样,把图书馆归入教育口、科学口、文化口,图书馆法肯定没戏,必定遭到强烈的反抗,这相当于是去跟别人抢资源。这样来解读陈的观点,令人大感意外,刺激!
当时陈传夫不在会场,我抽空转达了沈先生的说法。陈传夫说怎么能这样理解我的意思,我只是说不能以“社会的信息中心”唯一地来定位图书馆,还要强调它在教育、科学和文化体系中的地位。
顺便说一句,沈先生报告的最后一句话是,图书馆法搞了二十年仍未出台,要知道如果不是与体制有冲突,一部法律不可能这么久都搞不定的,言下之意是……。我不知道沈先生说的“二十年”的依据来自何方,该不会把学术上的探讨也算进去吧,应该那样算吗?
在陈传夫讲到图书馆法律地位时,又发生了一个好玩的事,他说不赞成把图书馆定位成保障“知识自由”的制度,他打比方说,一个6、7岁的小孩子到图书馆来看漫画书,这与知识自由有什么关系?我之所以觉得陈教授的说法比较好玩,是因为我猜这里面也有误读,比如图书馆对知识自由保障的制度意义也同样不是唯一的,好了,点到为止。




陳在《中圖學報》論文中已經轉述過圖書館回歸教育的觀點(美國人提出了)程煥文也談這個觀點 河邊也是。。。
陳在《中圖學報》論文中已經轉述過圖書館回歸教育的觀點(美國人提出了)程煥文也談這個觀點 河邊也是。。。
陈教授说得有些不着边际吧?图书馆法一直就是在文化、教育、科学的范围内搞的呀,并没有人把图书馆定位成唯一的社会信息中心去立法,也没有人说要把图书馆法定位成保障知识自由的法律,这些都是陈教授自己想出来的吧?
搞了这么多年图书馆学,还在为定位而争论,奇怪也不奇怪。定位是个看似简单,却是最不容易弄明白的东东。
在现代信息社会,图书馆除了存在其固有的基本教育职能外,还更彰显它的社会信息中心职能,因此立法要站在更宽的视野环境下,二者都不可忽略。从图书馆对知识自由的保障角度讲,应该同意“图书馆制度法制化的意义”是“促进立法产品的平衡”这个观点。这个“产品“应该是作为公****品的公共图书馆。因此,公共图书馆法应该有上位法--公****品法或称作公****品平衡法什么的。或者公共图书馆就作为公****品之一立在其中。
上文言”这个产品应该是公共图书馆法”。少”法“一字 ,对不住。
在现代信息社会,图书馆除了存在其固有的基本教育职能外,还更彰显它的社会信息中心职能,因此立法要站在更宽的视野环境下,二者都不可忽略。从图书馆对知识自由的保障角度讲,应该同意“图书馆制度法制化的意义”是“促进立法产品的平衡”这个观点。这个“产品“应该是作为公****品的公共图书馆法。因此,公共图书馆法应该有上位法--公****品法或称作公****品平衡法什么的。或者公共图书馆就作为公****品之一立在其中。
图书馆界与法学界是两个不同的话语体系。作为法学博士的陈传夫教授在一个图书馆人云集的会场,被误读了,很正常。而且,可以预见的是,还会继续被误读。 近几年来,公共图书馆精神因一批可爱的图书馆人的热情传播得到彰显,中国图书馆尤其是公共图书馆的困窘牵动着千万图书馆人的心,当我们认识到制度决定投入,制度才是解决图书馆生存问题的根本保证,图书馆制度建设与研究成为图书馆界关注的热门话题,在我们的专业杂志上连连发文,在各类学术会议上也屡屡成为争议的焦点。我们能从中真切感受到图书馆人对图书馆事业的热情、对读者利益的关注、对图书馆命运的忧虑,图书馆****利意识正在觉醒。应该说,这样的热情和觉醒对我们的事业发展是弥足珍贵的。但热情之余觉醒之后我们需要学习如何更好地表达意愿和争取权利。听过很多图书馆界的会,看过很多图书馆人的文章,再与法学界的朋友多次交流之后,我感受到图书馆界与法学界两个不同话语体系的差异,这种差异也许会成为我们图书馆事业获得切实制度保证的障碍。我个人认为,图书馆人应学着用法学界的话语体系表达我们的制度需求,学着适应法律制度领域的规则。毕竟高层次的、适用范围广的中国图书馆法不是我们图书馆界自己制订,更重要的环节是法律人能接收我们表达的需求,按他们惯有的套路给出立法产品。我曾受过陈传夫教授的教诲,也目睹他为中国图书馆制度建设与研究上做出的努力,觉得陈老师理性、务实、敏锐。看过超平老师的博文我在想:如果图书馆人对陈传夫教授这样的误读少了,倾听和思考多了,那肯定意味着我们图书馆人在图书馆制度的认识和研究逐步达到了一个新境界。
听说过一些图书馆法遇到的实际困难,好象既不是陈教授所言,也不是沈主任所言。这个会没有触及到中国图书馆法的实质性问题。法学界很少有人研究图书馆法和图书馆制度,图书馆法的设计和内容肯定是图书馆界人士起主导作用。像陈教授那样既有图书馆学背景又有法学背景的人,应该是把“两个不同话语体系”结合起来的最佳人选。关注公共利益的说法有些不了解实际情况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