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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图书馆权利”,我也来札记一下

发表于:2006年10月31日  分类:旁门左道  4 条评论  494 次阅读 

对于“图书馆权利”,从研究方面说,我只是一个读者与听者;在教学方面,我有所介入——把它引入研究生课堂,作为专题研讨课中的一个专题。在教学中,我更多地立足于这一研究给图书馆学和图书馆事业带来的变化——观念与意识的变化,比如在国家立法过程中冒着炮声隆隆表达职业诉求,在图书馆公共关系危机事件中以专业话语来维护职业话语权和职业尊严,主动地向对咱们爱恨交加的相邻职业集团发出友谊的“忽悠”以图建立一种和谐机制……。由于本人上课有一定的鼓动性,从结果来看,学生对这一研究所产生的积极意义是相当认同的。

去年杭州会议期间,王知津教授找到我,从“术语规范”的角度对“图书馆权利”提出了质疑。对于这个本人缺乏研究的问题,其实这样的讨论只是把问题摆在了我面前,我除了把我一贯的理解陈述一遍,不能向王老师提供更多有价值的观点/信息。王老师的质疑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术语的国际化,二是图书馆权利的主体如何确定?对于第一个问题,我提到了美国的《图书馆权利宣言》,王老师说,小组讨论中,初景利曾用笔记本现场google了,结果是《Library Bill of Rights》,这个结果使王老师对这个术语的国际化表示怀疑。在代表分委会向大会作陈述时,王老师特别提到了学术研究中术语的规范化问题。

我不知道老范请良芝查询的事,会议结束后不久突然接到良芝的E信,告知查询结果。此结果老槐已有说明,此处省略。总之,良芝查询的结果表明,这个术语的确不是一个国际通用术语。

尽管竹帛斋主和雨僧都认为不必受制于“国际通用”,不妨自造,只要能表达概念,符合语言规范,精炼明确和固定(雨僧语)即可。前几日与老槐在网上略微讨论此事,老槐坦言不能信服竹帛斋主和雨僧的说法。

我是从另一个角度在考虑这个问题,既然要表达的事情是存在的,为什么国外没有这个术语?无论是美国还是日本,都不存在任何政治上的禁忌,它们没有必要弯弯绕。

这样的疑问之所以总是来打扰我,是因为王老师的第二个质疑一直萦绕在我心中,挥之不去——图书馆权利的主体是谁?

我想到,也许我们在使用这个术语的时候,的确降低了它的专业/专指性,因为“权利”一词其实已经规定了它的法律语境,而我们却把它一般化了。

我致电我的远房亲戚——浙大法学院的章剑生教授,他的反应是:“图书馆权利?没听说过!听上去怎么这么别扭!是法学界的人提出来的吗?”我向他解释了图书馆学界提出这个术语的背景,他表示不能认同,任何权利都必须通过个人或机构来实现,不可能有一个行业的权利这一说法。

也许我们可以说“不必在意一个法学教授的别扭”,是啊,向一个教授表示一下不屑是再容易不过的事情了,但这有意义吗?我们面对的何只是一个法学教授,而是一个我们不熟悉的知识体系,无论如何,我做不到让自己不对知识心存敬畏。

我做了一些查询,其实不必要查太多的文献,只需要一两篇法律普及读本就足够了。关于权利和主体的关系,有这样的表述:权利就是主体为追求和维护一定利益的法律活动形式。法律上,权利有四个基本要素:其一,适用主体,在我国法律中,规定适用主体分为个人和组织两大类;其二,适用条件,即什么情况下对主体适用;三是行为,指主体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从事什么行为,禁止从事什么行为,必须从事什么行为等;四是行为后果,即对符合适用条件的行为的保护和对不符合适用条件行为的制裁。

至此,我已经明白为什么张教授要“别扭”了。

匿名网友在老槐家的留言,提到了“政治权、经济权、文化权”等概念,看起来这些权利与图书馆权利有着某种可以联想的关系,但上述种种权利都有明确的权利主体——公民,除非我们可以确认存在“公民的图书馆权利”,即使有,却不能涵盖我们眼下对“图书馆权利”的所有理解。

那么,图书馆权利能不能特指“图书馆员的权利”呢?当然可以,如果国家对这个职业重视到这个程度,立法的可能性至少在法理上是成立的。但是,这同样不能涵盖我们所要表达的全部!

我现在有些明白,为什么美国图林不直接来一个《Bill of Library Rights》;日本图林最终选择了“自由”,这显然不是一个简单的有或无的问题,如果我们不正视这个问题,那就说明,我们正在犯那个我反复提到的低级错误——低估他人的智慧。

后天就要到合肥去开今年的教指委会议了,我想用这篇博文与王知津老师做一个交流。尽管我不是这个术语的提出者,也不是这个问题的研究者,但我仍然非常感谢王老师,感谢他的质疑。很长一段时间,我拿不定主意要不要写这一篇博文,是的,我有所顾忌,我不是顾忌学界的朋友们,而是顾忌这样的讨论会不会给初见成效的学术研究和事业变革带来什么负面影响。我们总该承认的事实是,今天的中国图书馆界正在发生可喜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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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图书馆权利”,我也来札记一下:目前有4 条留言

  1. 图情释怀 说:

    还真是,有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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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河边 说:

    也许,从法学的角度永远不能得到满意的解释。但是否一定要坚持单一视角呢。试试从社会文化的角度去思考,或许可以得到一些意外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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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说:

    在下口无遮掩,乱说一起,望不要在意。图书馆权利我看不是馆员权利,它终极是读者权利。用图书馆权利可能会引起许多混乱。建议你们这些学术专家规范一下这一概念。我可以多学许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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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说:

    在下口无遮掩,乱说一起,望不要在意。图书馆权利我看不是馆员权利,它终极是读者权利。用图书馆权利可能会引起许多混乱。建议你们这些学术专家规范一下这一概念。我可以多学许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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