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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访昆山图书馆:实话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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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一段历史

发表于:2006年10月07日  分类:图林春秋  12 条评论  1622 views 

——图书馆界参与《信息网络传播全保护条例》制订的过程

这几天在家备课,有一门是研究生的“专题研讨”,这门课上起来很累,它要求教师对课程的内容要常备常新,炒冷饭是不行的。这期课计划了一个内容,就是讨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在备课的过程中顺便梳理了一下图书馆界参与此次立法的过程。突然觉得有些资料是可以放进博客的,既然是博文,就不怕“个人”化,我大致融合了资料与几封通信的内容,但愿朋友们能看得明白。

2004年l1月,国家版权局牵头成立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2005年初正式启动《条例》的起草工作。

2005年1月, 中国图书馆学会哈尔滨新年峰会,决定图书馆界应当参与《条例》的制定工作,向社会反映图书馆职业的诉求。会议决定由图书馆法与知识产权研究委员会负责此项工作的落实。

2005年4月,代表图书馆职业诉求的《声明》初稿完成,中国图书馆学会理事长詹福瑞在“世界图书馆与知识产权日”(4月23日)发表讲话,向社会各界披露了《声明》的要点。

2005年5月,《声明》经过修订,形成了代表中国图书馆行业立场的三份文件:声明、声明的说明、附录,提交学会秘书处,并开始在业内广泛征求意见。于是,我接到李国新教授的来信:

超平老师,您好!

著作权声明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出笼,发给你,请提意见。有修正处直接改。千万别只提原则性意见,务请落实到文字。

这个稿子是我和肖燕搞出来的,已经有过几次修改。前几天程焕文来北京开会,顺便找了几个人讨论了一下,决定声明由3部分组成:声明、声明的说明、附录。现在的设想是年会期间完成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的程序,随即在年会上正式发布。为此年会专门安排了一个发布仪式。

李国新 5/23

我于6月2日回复李国新老师:

李老师:

最近因为太忙,您布置给我的作业今天才完成,应该不会耽误事儿吧?
关于《声明》,我几乎没怎么改动,就是关于网络信息传播的6条“豁免”,我总觉得对4、5两条不太有信心,所以,我倾向于不要,就把它们划掉了。
关于声明的说明,我按照您的要求,在文字上作了一些改动,用红色的字体标出,我认为不合适的就划掉了。

仅供参考。

余再谈。

超平 6-2

当天收到李国新老师的回复:

超平老师,您好!

收到,谢谢。准备6月下旬汇总修改意见,做最后修改。
前几天还收到了你的一位叫牛霄的学生发来的意见。你的开放教学方式已经鞭策学生们关注业内重大问题了。此同学确实在思考问题,上课时好好表扬一下,也许能鞭策出一个新生力量。

李国新 6/2

2005年7月在广西桂林召开中国图书馆学会学术年会期间,向学会理事会提交了《声明》审议稿。2005年8月,理事会以通讯审议方式,通过了经过修改的《声明》,并于8月20日正式向社会公布 。

◆ 其间,国家版权局那边,《信息网络传播全保护条例》(草案)初步形成,2005年6月至8月,图书馆界的代表多次参加了国家版权局召开的(草案)意见征求会议。在桂林年会组织的游漓江的游船上,李国新老师和汤秘组织我们几位参会的代表讨论对《条例》(草案)的意见。

《条例》(草案)几经修改后,于2005年9月在国家版权局网站公布,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中国图书馆学会于2005年10月底提交了对《条例》(草案)的书面修改意见。

2005年11月,图书馆界人士继续研究探讨,并通过相关机构和图书馆学会等渠道,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了对《条例》(草案)的书面修改意见。

11月22日,李国新老师转告我法制日报和中国图书商报分别刊载的两篇文章,集中反映了社会各界对《条例》(草案)的意见,意见最激烈的是出版业和一些作家,其中对有关图书馆豁免权的“四、六”条意见最为激烈。最让我郁闷的是,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当了一回“叛徒”。

过年了,一切暂时放下。

2006年2月,事情又启动了,接国新老师来信,活儿又来了。

超平老师,您好!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最新征求意见稿出来了,3月7号国务院法制办开会,我去参加。下周初在京的几位要碰一下,看看怎样表达意见。把相关内容传给你,研究一下,有什么看法,尽快通报我。

李国新 2006-02-24

我的回复很情绪化:

李老师

好!

修改的条文我看后,心里很郁闷,有当头一棒的感觉,看来“四、六条歼灭战”他们打得不错!

第四条所有的变化都不及“数字化作品”这一个限制,也就是说,在“数字化作品”的限制下,其他看起来放松了的限制其实都没有意义。我认为这一条基本废了。

第六条我跟老槐昨天在网上讨论过,我同意老槐的观点,第二款的出现,实际上是把“权力”交给了出版社,我们被他们捏在了手里,试想,我们要怎样才能获得“出版社拒绝出版”的证明,还有怎样界定“脱销”?对于我们来说,操作性已经完全丧失,其余放宽又有什么意义?

他们的歼灭战打得漂亮,还不露声色,的确是高手啊。现在的条款看起来多么漂亮,却暗地里拿住我们的7寸,让我们动弹不了。

至此,我已是悲观,正如一开始我就对此事不敢乐观一样。我不知道你还有挣扎的余地没有?不管怎样,你已经尽力了,对得起中国的图书馆事业!
超平 2-25

李国新老师当天回复,看来京外的人对最新文本的理解有些出入,距离产生模糊,许多问题,看来还是需要面对面的讨论。

超平,您好!

收到一些反馈,对文本的理解差异太大,可能是由于没有看到全文?最新的两个稿子都没有电子版。我突击把两个最新的稿子合成为电子版,认真研究一下,从速反馈。

李国新 2-25

很快,李国新老师他们又整理出最新意见文本:

超平,您好!

附件是在书面征求意见和28日会议基础上形成的准备提交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稿,请研究一下,有什么意见建议,直接修改.

李国新 2006-3-1

当天,接范并思教授转来的他写给李国新老师的信:

李老师:
这一稿看来变得不小,需要仔细阅读了。
感觉上,第四条似乎有所进步:1)取消了图书馆的“公共”限制,适用所有图书馆;2)取消了“阅览系统”的限制,适用于一切方式的“提供”;3)取消了 “不得提供复制功能”等技术上难于真正办到的限制。但第六条有所收紧,这一限制“已经脱销,但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几乎限死了本条款的实施可能性。只要在全国甚至国外某处有一本书没有卖掉就不是“脱销”,而出版社的“拒绝重印、再版”不但本身如同“征得同意”一样麻烦,而且难于取证,如,一编辑不同意重印别人数字化了,但社里没说不同意算不算侵权?所以感觉第六条基本废了(只适用表演录音录像类)。
再叙。

范并思 3-1

后面的过程,因为不再有学会方面的文字材料,大都是李国新老师他们通过参加会议来表达图书馆界的意见,所以,我们只是观望和等待。

6月,《条例》修改稿形成,图书馆豁免权的“四、六条”跟第一稿相比有了很大的变化,我在博客里发泄了情绪,国新老师写来长信,详细谈了一些细节,令我感动的是,当时他一直在生病,因信太长,全文就不贴在这里了,摘录一段:

图书馆界这次的主要诉求是三项:一是馆内传播的合理使用权,二是馆外传播的法定许可权,三是有限的自行数字化某些馆藏资源的权利。从最终结果看,一和三的目标实现了,二则是通过变通的方式少部分地实现。最终文本图书馆界不满意,出版界、数据开发商同样不满意,大概这就是法律,这就是博弈和制衡的结果。

7月1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正是实施。

对于图书馆界在整个过程中行动的意义,李国新老师在给我的信中是这样说的:

……感受是图书馆界的呼声和行动确实产生了影响,取得了效果。比如,图书馆界要求的馆外法定许可权未被采纳,出版界、数据开发商力主的禁止临时复制同样未获通过,这里有我们“制衡”的作用。再如,直到最后一刻,第七条规定图书馆可以复制的作品,只限于“濒临损毁”,而且出版界、数字开发商们还力主去掉,认为“濒临损毁”无可操作、可鉴别性。经过图书馆界的反复努力,才修改为目前的样子。还有,4月中旬,国务院法制办专门就图书馆的问题开了一次专题会议,法制办一位司长说,国家立法为一个具体的问题开专题会议,不敢说绝无仅有,至少也是极为罕见。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时,法制办的汇报中也专门谈了图书馆的问题。不知你注意没有,和条例同时发布的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答记者问,其中也专门说到了图书馆的问题。凡此种种说明了什么?说明对图书馆界的呼声和行动至少不能再置之不理了。

这个过程,它值得我们去记住它。

【上篇】
【下篇】

见证一段历史:目前有12 条留言

  1. 竹帛斋主 说道:

    你把国新给你的信都发布了,他还敢给你写信吗?去新浪吧,像图谋一样,的确是一个不错的办法。

  2. 李超平 说道:

    竹老师:这些信件我是经过审查的,确信内容是安全的,所以才发布。如今这个过程已经成为历史,个人在其中不再重要。你是要我到新浪去开个二房?两头跑好累哟,我考虑考虑吧

  3. 一飞 说道:

    能够见证一段历史是幸福的,尤其是见证对知识产权保护如此重大的一个事件。尽管心情不能随超平先生的意见起舞,但仍然要对大师们的努力表示敬意。一部法律制订的精妙与好坏,我认为与图书馆是没有关系的,唯一与其有关系的是读者权利。如果硬要扯上一些关系的话,应该是图书馆在行使其中立性角色义务时,是不是方便吧。

  4. 活溪 说道:

    老师我的博客上有几个竞争情报的案例希望对老师有帮助啊虽然有点小儿科对学生来说应该有一定的价值的

  5. 山城 说道:

    时常看超平老师的博文家里的他以为超平是男的看了超平老师的博文才相信我的话也难怪哦觉得超平特亲切因为我记忆中最美的人和事都留在了山城

  6. 活溪 说道:

    超平先生,您好非常抱歉,留言好像显现不出来,不知道到底留下了没有?如果没有,我的博客名字是(韩玺的空间细水长流),希望先生在百度上搜一下,看能见否?谢过先生

  7. 大旗底下 说道:

    此乃图林精神之实战,赞。按国际惯例写一个博顶一下

  8. 图林丫枝 说道:

    更佩服了,一般人不敢把压箱底的东西拿出来让人看的。有图林精神方能如此偏在一隅的我们总能从你们这样的与图情事件紧密相关的当事人的博客中得到点信息,不然象我们这样的人容易在得不到信息的环境下憋屈死。

  9. 牛霄 说道:

    有些往事中的内幕常常是在时过境迁之后才被揭发出来,而当事人也只能在物是人非的现实面前生发出无尽的感慨和唏嘘。实在有愧李教授新生力量的期许,也辜负了超平老师的厚望,由衷地抱歉。但我为见证并有幸小小参与了一下历史,感到幸运。李老师,有空的话可以看下我博客中的《我的图书馆学祭文》一文。

  10. anonymous 说道:

    虽然我不是这方面的学生,但是能够看出来一种治学的态度,专心于自己喜欢的学术是一中莫名的幸福

  11. 学生 说道:

    一是馆内传播的合理使用权,二是馆外传播的法定许可权,三是有限的自行数字化某些馆藏资源的权利。从最终结果看,一和三的目标实现了,二则是通过变通的方式少部分地实现。我想请教一下李老师:二则通过变通的方式少部分地实现。请问要如何变通,如何实现

  12. 超平 说道:

    回学生:向农村传播信息的渠道不就是文化共享工程吗?而共享工程大多以基层公共馆为依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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